在煙霧控制系統的設計中,外部進氣口和排氣口的布置經常被忽略。問題經常發生在地下室和/或地下室天花板與地下室,以及大底盤地下車庫的頂部照明和通風井頭。性能如下:1)進氣口和排氣口彼此相鄰排列; 2)在安全出口門或甚至在安全疏散步驟中建立排氣通風; 3)根據連接導管的尺寸選擇噴嘴的尺寸,有效面積不足; 4)不符合深度要求。分析如下:
1)第一種情況容易引起煙霧短路,缺乏基本的專業概念,也明顯違反了GB 50016-2006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以下簡稱《建規》)第9.4.7條(機械供應系統)加壓空氣和防煙)排氣供氣系統的外部空氣入口必須布置在外部排氣通風口下方,高度差不得小于3.0米;當水平排列時,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 m)和GB 50045-95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(2005年版)》(以下稱為《高規》)第8.3.9條(加壓機械風扇.風扇的位置必須由根據供電條件,風量的公平分配,新鮮空氣入口不受火災,煙霧威脅等因素的影響。當地下室使用照明和通風井的上部頭部來建立排氣口(煙霧)時,如果沒有特別處理,則更可能發生氣流短路。
2)第二種情況缺乏對消防安全的全面看法,并未考慮安全出口的功能和要求。排煙系統的目的是確保人員的順利疏散,安全出口處排氣口的配置嚴重阻礙人員的疏散,這與配置系統的初衷完全矛盾。排氣;此外,安全出口通常在排出煙霧時使用。它也是一個全體會議,反過來又違反了《建規》第9.4.7條的要求。
從通風技術的角度來看,火災煙霧可以被視為一種事故逃逸。 GB 50019-2003《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》第5.4.5條規定:“意外逃逸的排氣管,不得放置在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方”,原則是相同的。
3)用于室外進氣口和排氣口的格柵噴嘴,包括防雨葉片和濾網等的結構,在氣流通道中形成相當大的阻力,減少有效通風面積,如果不采取相應措施,通風量將難以獲得保證。
4)表達式不符合深度要求。例如,地下室計劃表明存在通風井并且地面消失,或者標記“詳細結構”以改變相互替換關系中的專業之間的協調關系,或者僅標記區域或區域。噴嘴尺寸。沒有標記安裝高度,等等。建議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如下:
1)認真執行《建規》第9.4.7條,《高規》第8.3.9條等,以確保進氣口和排氣口錯位。2)室外排氣口應盡可能遠離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。
3)噴嘴的尺寸不應僅根據連接管的尺寸確定,而應根據有效通風保證的面積確定;《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 暖通空調?動力》(2009年版)(以下稱《措施》)表4.1.4表示“一般噴嘴的堵塞率”好取50%“,即噴嘴的面積不應該小于連接導管斷裂面積的兩倍這是必要的。
4)所有位于外墻或地板軸上的進氣口和排氣口必須按照《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》(2008年版)第4.7.5節的要求清楚地標明安裝尺寸和高度。